备受社会关注的精神病人在公园打死儿童,受害者父母诉5单位行政不作为案,3月3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回放 2004年4月28日下午6时10分左右,南昌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6岁儿童张周永和同学在住处附近开放式的抚河公园草坪上玩耍时,突然遭到一男青年用1米多长的钢筋猛烈击打,当场身亡。打人者是高安市黄沙岗镇27岁的刘合意,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当时处于发病期。 2005年底,受害者张周永的父母张建平、周花平夫妇,向南昌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5个被告行政不作为。这5个被告分别是:打人者刘合意居住地的高安市公安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案发所在地的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案发公园的管理部门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 原告张建平、周花平诉称,5被告及其所属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疏于管理,致使发生张周永被“武疯子”(武疯子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指的是病情发作后会打人和砸物的精神病人)刘合意活活打死的严重后果,5被告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庭上辩解 本案庭审中,5被告一一为自己作了辩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高安市公安局: 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作为公安机关来说,其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至于事前管理方面,对公安机关而言,也仅限于了解有关情况并督促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被告高安市政府: 对“武疯子”实施监管不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行政机关有主动对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监管的法定职权。
被告西湖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对精神病患者没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被告西湖区政府: 据江西省《关于强化躁狂型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督促“武疯子”所在单位及其家属认真履行对“武疯子”的监护义务和监护职责。据此,本机关对刘合意并无法定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抚河公园管理处: 本处只是负责抚河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绿地、树木的浇灌、维护等工作,并没有收容遣送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
法院判决 南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因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被告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政府和被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具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南昌市抚河公园管理处并无管理流浪者、精神病人的职责,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据此,南昌中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精神病人监管要加强 “武疯子”肇事、伤人甚至杀人的事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不小的隐患。 对公安机关来说,其法定责任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设定了行政机关对精神病人履行管理职能的条件,而且都是事后管理。在事前管理方面,只是有些文件性的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执行中就难免“走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再次发生,从法律健全、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一些专家、学者们呼吁。 |